服務熱線
400-115-2002
花4500元在建材市場買了3塊巖板用作背景墻,拿去瓷磚加工廠加工,但取貨后發(fā)現(xiàn),其中2塊巖板邊角切斜了,還有破損;剩下的1塊巖板雖然無加工問題,但卻在搬運時斷裂……3塊巖板都出現(xiàn)了“問題”,究竟誰的責任?
6月15日,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發(fā)布的一則民事判決書,引起了《陶瓷信息》的注意。最終,法院判瓷磚加工廠賠付材料款3000元、加工費613元。
買3塊巖板用作背景墻
2塊加工切斜破損、1塊搬運斷裂
時間倒回到2020年7月13日。
這一天,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(qū)消費者鄭某在營口市一建材陶瓷商城花費4500元,全款訂購了3塊巖板,用于家中背景墻裝飾。
2020年9月18日,鄭某將3塊巖板送至營口市站前區(qū)某瓷磚加工廠加工,并支付了3塊巖板的加工費共計920元,但與瓷磚加工廠之間未簽訂書面合同。
2020年10月3日,鄭某取貨后發(fā)現(xiàn)——其中2塊巖板邊角被加工廠切斜了,還有破損;剩下的1塊巖板雖然無加工問題,但在搬運時斷裂,搬運巖板的工人系鄭某雇傭。
網絡圖片,與本文無關
3塊巖板全都出現(xiàn)了“問題”。隨后,鄭某一紙訴狀告到了營口市站前區(qū)人民法院,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瓷磚加工廠賠償自己材料款4500元,加工費920元,以及承擔案件受理費。
鄭某認為,第一、加工廠事先從沒有人提起切壞了不賠償及切割的風險說明,在付款前說自家工廠有幾十年的加工經驗,設備先進。
第二、加工廠并沒有按要求完成加工,對自己的失誤與工人的操作不當拒不認錯。鄭某說:“我到其他加工廠了解咨詢造成這種失誤,是因為操作人員設定的電鋸切割推進速度過快,造成巖板的炸裂,嚴重違背顧客的要求,影響電視背景墻的美觀度。”
鄭某表示,自己付出高于市場標準幾倍的加工費用,可換來的結果是加工廠的推脫,總共三張巖板,就切壞了兩張,還掉了一個角,有圖片證明。“還有,加工廠在切壞后,用微信傳給我的不真實照片與我的溝通截圖。”
其次,加工廠的設計不當,造成第三張巖板搬不起來,一搬就斷裂,這也是加工廠造成的。搬都搬不起來,不能算是完成加工,因巖板加工后改變了受力結構,加工廠并未給予提醒,還是正常搬運,導致一搬就斷裂的結果。
營口市站前區(qū)人民法院認為,鄭某提供物料并向瓷磚加工廠支付加工費,雙方形成了承攬合同關系。加工廠為鄭某加工的3塊巖板,有2塊存在加工質量問題,導致鄭某無法正常使用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另一塊巖板鄭某自認無加工質量問題,系自己自行雇傭的工人在搬運時損壞,其主張由加工廠承擔責任于法無據(jù),不予支持。
營口市站前區(qū)人民法院因此判決:一、瓷磚加工廠賠付鄭某材料款3000元、加工費613元;二、駁回鄭某其他訴訟請求,案件受理費50元由瓷磚加工廠負擔。
法院一二審均判決:
加工廠賠2塊巖板的材料及加工費
瓷磚加工廠對上述判決表示不服,認為判決事實不清、證據(jù)不足,沒有調查了解,于是上訴到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,請求撤銷該判決,改判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該瓷磚加工廠認為,雙方雖然是承攬合同關系,但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,并且在口頭合同中已經說明加工中可能出現(xiàn)瑕疵,這一點雙方在微信中做過溝通,并且微信截圖可以證明雙方對此進行了友好交流,雙方沒有異議,但原審沒有認定這個事實。
同時,原審認定的瓷磚無法繼續(xù)使用,完全是聽信鄭某的一面之詞,因為加工過的瓷磚完全不影響使用。而對于上訴人(瓷磚加工廠)申請證人出庭作證,證明瓷磚加工普遍行規(guī)的要求,原審卻無故拒絕。原審判決缺乏事實依據(jù),懇請上級法院依法予以撤銷,并改判上訴人(瓷磚加工廠)無責任。
但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雙方既然是承攬合同關系,就應當按照約定完成加工承攬工作,并交付工作成果?,F(xiàn)加工的巖板出現(xiàn)質量問題,給鄭某造成損失,瓷磚加工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同時,上訴人(瓷磚加工廠)稱,已經口頭和鄭某說明了加工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,但是沒有證據(jù)證明鄭某認可該風險并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。另外,加工過程中造成的巖板切斜和破損等情況,必然會影響其作為電視背景墻的正常使用,上訴人(瓷磚加工廠)提出完全不影響使用的上訴主張,無事實依據(jù)。
綜上所述,瓷磚加工廠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。二審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(本文轉自陶瓷信息)
- END -
您可能喜歡:
繼續(xù)閱讀與本文標簽相同的文章:
沒有更多評論內容了